来源:周口晚报
2020-12-01
□记者 王吉城 实习生 张艺莹
提供案例:
消费者张先生2018年初为自己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款重大疾病保险并附加住院医疗保险。2019年10月,张先生因肾结石住院治疗并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按照条款规定正常予以赔付。张先生收到理赔结论后,发现保险公司并未将医保报销外的全部医疗费用进行赔付,非常不理解,于是向保险公司进行咨询。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就合同约定相关内容向张先生进行了详细解释。根据合同约定,医疗费用赔付中需扣除自费部分。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耐心讲解后,张先生表示理解,投保时虽然销售人员也进行了介绍,但自己并没有关注,导致对保险责任的误解。
案例分析:
据周口市某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本案例中,张先生医疗费用的相关理算及扣除内容已在保险合同中加粗加黑显示,保险公司履行了提示义务,消费者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投保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
风险提示:
消费者在投保保险产品时,应该充分了解所投保的保险产品,不清楚的地方要向保险公司销售人员或保险公司客服热线详细咨询。投保保险后有犹豫期,在犹豫期内,消费者应该再次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相关内容,针对有疑问的内容一定要了解清楚,确认保险产品能够满足自身保障需求,避免出现投保后不适合自身的保险产品,失去保险保障的意义。
[责任编辑:牛勇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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