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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回访 保护自身权益

来源:周口晚报

作者:

2020-12-08

□记者 王吉城 实习生 张艺莹

提供案例

消费者陈先生于2020年1月5日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1月8日,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为陈先生送来了保险合同,陈先生签收回执后,销售人员告知近期会有回访电话,提醒陈先生注意接听。但陈先生并未注意,直到三天后才发现手机显示有多个保险公司的来电记录。销售人员也及时再次电话联系陈先生,协助陈先生预约了可接受回访的时间段并成功完成回访。

案例分析:周口市某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介绍,《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除团体保险外,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一年期以上新型产品的回访制度。回访制度应当包括回访的时间、方式、内容、成功率以及问题件的处理等内容。”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人身保险新单业务回访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保人本人;(二)确认投保人是否购买了该保险产品以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三)确认投保人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的内容;(四)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和保险期间;(五)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退保可能受到的损失;(六)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犹豫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七)采用期缴方式的,确认投保人是否了解缴费期间和缴费频率。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提醒,回访是保险公司在消费者新投保保险合同生效后,为确保合同为消费者亲办且知悉合同内容进行的沟通。生活中,回访的重要作用常被消费者忽视。本案中,陈先生因未及时接听电话,保险公司只得多次联系消费者,最终通过预约的形式完成回访,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王松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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