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6月20日
第07版:专题

周口仲裁委员会 周口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周口市国土资源局 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周仲〔2018〕 7号

关于在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市直有关部门:

为保障全市土地、房地产、建筑、物业管理等市场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仲裁法律制度快捷、高效、专业、灵活、成本低廉、一裁终局的优势,现就在我市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在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重要意义。随着我市土地出让、房地产交易、建筑工程、物业管理等市场的快速发展,伴随而来的合同纠纷也随之大量增加。由于这些领域的合同具有标的额大、涉及面广、时间跨度长、专业性强等特点,一旦发生纠纷将长期困扰当事者,严重影响当事者的切身利益和这些领域工作的正常进展。鉴于土地出让、房地产交易、建筑工程、物业管理等合同纠纷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迫切需要高效、快捷、专业的方式解决各类矛盾纠纷。仲裁实行专家断案、一裁终局的法律制度,不仅快捷、高效、灵活,而且能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还能为这些领域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因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转发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合同示范文本有关条款的通知>的通知》(国法〔2000〕91号)和建设部《关于在全国建设系统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意见》(建法〔2001〕91号),都要求在建设系统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并对建设系统修改全国示范文本有关条款也专门发出通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也下发了在有关经济领域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豫政办〔2000〕103号)。随着我市仲裁机构的建立和仲裁法律制度的逐步推广,在全市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推行仲裁法律制度,非常必要,意义重大。

二、认真做好在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工作。周口仲裁委自2013年4月成立以来,整体工作上升较快,但从受案情况看,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出现的经济合同纠纷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比例较小。主要原因是国土资源、住建系统有关部门对仲裁法律制度及其优势了解不够。在国土资源、住建系统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省政府办公厅均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我们要扎实做好落实工作。首先要清理和规范土地出让、房地产交易、建筑工程、物业管理等领域合同示范文本,积极倡导使用仲裁条款解决合同纠纷。特别是土地出让、建设工程、商品房买卖、房屋租赁、房屋交易、物业管理以及易引起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等领域,要注意指导市场主体在订立各类合同时,主张要由周口仲裁委员会解决争议,当事人另有选择则从其约定。

三、成立仲裁专业机构,选聘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专业人员参与仲裁工作。在周口仲裁委员会设立周口仲裁委员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仲裁院,为仲裁法律制度深入基层、服务企业建立平台。强化仲裁法律制度在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服务职能,探索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机制,让仲裁成为化解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合同纠纷的主要途径。周口仲裁委员会房地产和建设工程仲裁院系周口仲裁委员会的分支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在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建设,全方位为全市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提供仲裁法律服务;(二)在全市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规范所有合同文本;(三)受理土地出让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办理土地和建设工程的仲裁事宜,做好跟踪服务;(四)在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选聘一批专业人员参与仲裁工作,对符合仲裁法规定仲裁员标准的,聘任为仲裁员参加仲裁案件的审理工作;(五)在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建立仲裁工作联络员制度,从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确定1~2名仲裁工作联络员,具体负责本单位仲裁法律制度的推广、培训、信息收集反馈等,使仲裁法律制度推广工作在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层层负责,责任到人,形成网络全覆盖。各相关部门对在国土资源、住建系统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工作要高度重视,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引导,积极研究措施,确保制度落到实处,取得扎实效果。

2018年6月

2018-06-20 周口仲裁委员会 周口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周口市国土资源局 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周仲〔2018〕 7号 1 1 周口日报 content_27832.html 1 关于在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实施意见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