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为我省综合治税工作提供了立法保障。
一是规定了财政、税务、发展改革等部门的税收协助义务,明确了综合治税的参与主体。
第四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税收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税务机关(包括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责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商、金融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税收保障工作。
二是规定了要开发和建设涉税信息共享系统和各部门提供涉税信息义务,明确了综合治税的主要措施。
第二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省级税务机关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和建设全省涉税信息共享系统,实现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和单位之间涉税信息的交换和共享。
第二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确定涉税信息交换的具体内容、方式、标准和时间,形成《河南省涉税信息交换目录》,并根据税收管理的需要,对《河南省涉税信息交换目录》的信息项目进行调整完善。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河南省涉税信息交换目录》要求向涉税信息共享系统及时提供涉税信息,并确保所提供的涉税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是规定了不履行协税护税义务的责任,为综合治税考核工作提供依据。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负有税收保障职责和义务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税收保障的情况进行工作考核。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履行税收协助义务或者不提供涉税信息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②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