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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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三十条,包括培植税源、税收服务、税收协助、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法律责任等内容:

(一)关于培植税源。税源是税收收入的来源和基础。各级政府在稳增长调结构的同时,也承担着培植税源、保障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的重要任务。为此,《办法》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优化和调整产业结构,培植税源,保障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相协调。”

(二)关于税收服务。税收服务是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也是税务机关的义务。《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对税法宣传、纳税服务、政务公开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同时,《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严禁在提供纳税服务时违规收取费用或者增加纳税人负担,否则要承担相应责任。

(三)关于税收协助。建立税收协助制度是堵塞征管漏洞,降低税收成本,提高征税效率和实现税收应收尽收的重要措施。针对税收协助体系不健全、不完善,相关部门履行护税协税的法定职责不清晰、法定责任不明确等问题,《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因履行税收征收管理职责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协助。”同时,《办法》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一条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税收协助义务进行了具体规定。《办法》第二十七条对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履行税收协助义务规定了法律责任。

(四)关于信息共享。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运用云计算大数据开展税收保障工作,开发涉税信息共享系统,已成为税收征管工作的迫切要求,也是解决部门间涉税信息交换和共享渠道不畅,防止税收流失的有效手段。《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省财政部门应当组织省级税务机关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和建设全省涉税信息共享系统,实现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和单位之间涉税信息的交换和共享。”同时,《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分别对涉税信息交换目录、交换要求、保密义务、涉税信息共享系统与其他平台的数据交换与共享等进行了规定。

(五)关于诚信建设。《办法》将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完善纳税评级、优化纳税服务,做到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征税人依法诚信征税,为诚信经营者提供绿色通道,让失信经营者寸步难行。如第二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信用管理制度,做好纳税人纳税信息采集、纳税信用评价工作,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建立健全纳税信用奖惩机制。省级税务机关可以在涉税信息共享系统中统一公布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状况,实现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数据交换与共享,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②12

2018-10-08 1 1 周口日报 content_40372.html 1 《办法》的主要内容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