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治格局、信息共享、协助义务、问责追究。
《办法》涵盖保障职责、信息共享、协助义务、问责追究等方面内容,着力解决协税法律依据不充分,责任不具体,配合不得力等问题,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突出政府领导,构建共治格局。《办法》强调各级政府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规定由各级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安排税收保障经费,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税收保障情况进行考核。《办法》明确了部门责任分工,规定由财政部门做好组织协调,统一研究保障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责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商、金融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做好税收协助、涉税信息共享工作,建立起政府领导、财税牵头、部门配合、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的税收共治格局。
与以往的税收协助规定相比,《办法》将有关部门的法定税收协助义务进行了细化、固化,并规定了不履行协助义务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具有较强的可执行性和监督力度。如,纳税人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根据税务部门的通知依法阻止其法定代表人出境;申请办理房屋、土地、车船等动产、不动产登记、变更事项,但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
(二)突出信息共享,筑牢共治基础。针对涉税信息分散于不同政府部门,信息交换和共享渠道不畅通、标准不统一,信息利用率低等问题,《办法》规定由省财政部门组织开发和建设全省涉税信息共享系统,该系统是以《办法》为运行制度保障,以信息化技术手段为支撑,以动态更新的涉税信息交换目录为框架,实现各部门之间涉税信息的互联互通、交换共享,有效运用云计算、大数据开展税收保障工作。
全省涉税信息共享系统上线后,财政部门将依托多年度经济税收数据,建立税收动态模型,及时分析税收收入运行特点和存在的问题,并开展税收预测,为编制年度收入预算和政府决策提供参考;税务部门将可以运用有关部门提供的车辆登记、商品房预售许可、房产转让租赁、电力销售、自来水销售、物流等信息进行涉税数据分析比对,有效评估纳税人申报纳税的真实性,有利于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打击税收违法行为,实现“堵漏增收”,创造良好、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三)突出协作责任,形成共治合力。为有效解决税收执法中协助难、执行难等问题,《办法》对税收协助义务进行了细化,规定有关部门履行协税护税职责,在办理动产、不动产审验、登记等事项时,依法要求申请人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凭据;畅通税收优惠信息沟通渠道,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要互通情况;落实联合惩戒义务,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税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告知税务机关,对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务违法案件当事人,有关部门应配合税务机关实施联合惩戒措施,促进税法遵从。
(四)突出问责追究,保障共治效果。为增强《办法》刚性,对有关部门不履行税收协助义务或拒不提供相关涉税信息的情形,明确了问责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填补了税收协助方面责任追究的制度空白。对税务机关、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或者将涉税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用途的,予以责任追究。同时,明确责任追究主体,即由该部门主管机关或当地监察机关根据管理权限,依法实施责任追究,确保税收共治责任落到实处,收到实效。②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