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2月15日
第07版:国内新闻 PDF版

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当事人:周红壮(新明眼镜),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411602699056026,经营者:周红壮,公民身份号码:41272319720809293X。

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6月12日,在《周口日报》第7版国内·广告(总第8101期)发布《周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公告》,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周)食药监械罚〔2017〕54号},决定对你处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元及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9盒;2.并处罚款65000元,合并执行罚没款共计65010元。

依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至2018年8月11日视为送达。因你在2018年8月26日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自2018年8月27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且滞纳金不能超过本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催告你履行义务,请接到本催告书后10个工作日内到周口市内任何国有银行缴纳罚没款到周口市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41001555910058666666)缴清应缴罚没款130010元。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仍未履行义务的,逾期,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你对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不服,可于2019年4月26日前进行陈述和申辩。

2019年2月15日

当事人:周口市川汇区高华好视力眼镜销售店(高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411602603004619,经营者:高华,公民身份号码:412701197503101044。

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6月12日,在《周口日报》第7版国内·广告(总第8101期)发布《周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公告》,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周)食药监械罚〔2017〕53号},决定对你处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766元及违法销售的医疗器械隐形眼镜护理液产品6盒;2.并处罚款50000元,合并执行罚没款共计52766元。

依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至2018年8月11日视为送达。因你在2018年8月26日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自2018年8月27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且滞纳金不能超过本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催告你履行义务,请接到本催告书后10个工作日内到周口市内任何国有银行缴纳罚没款到周口市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41001555910058666666)缴清应缴罚没款102766元。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仍未履行义务的,逾期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你对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不服,可于2019年4月26日前进行陈述和申辩。

2019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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