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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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动车限行措施的通告

为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科学应对重污染天气,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周口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要求,按照省污染防治攻坚办统一安排部署,结合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城市核心区域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动车限行措施的通告》自2020年12月 5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每天7时至21时实施限行。

一、限行区域:

武胜大道以西(不含),开元大道以北(不含),龙源路以东(不含),太清路以南(不含)的所有道路。

二、限行时间:

自2020年12月5 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每天7时至21时实施限行。

三、限行规定:

(一)按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和外地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最后一位数字为准),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具体为:机动车号牌尾号为单号的(1、3、5、7、9)在单日上路行驶;机动车号牌尾号为双号的(2、4、6、8、0)在双日上路行驶。

(二)为保障城市生产、生活正常运转,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1.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2.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出租汽车、校车、残疾人专用车;

3.车身外观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各类行政执法车辆和道路清障专用车辆;

4.车身外观喷涂统一标识的环卫、园林、环保、市政、热力、供水、供电、供气、供油、通信、邮政(含报刊发行、快递)、押款、保险查勘、新闻采访、医疗废物转运等专用车辆;

5.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三)悬挂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的新能源汽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四)各类货车(含新能源货车)除了遵守本通告规定外,还应遵守周口市对货车的其他限行、禁行规定。已办理通行证的货车,同时遵守本限行规定。

四、广大交通参与者要自觉遵守本通告之规定,提前选择交通方式,合理规划出行路线。用于婚丧嫁娶的车辆、乘坐危急病人的车辆违反限行规定被查处的,可向交警部门说明情况,经查证属实的,不予处罚。

五、违反本通告之规定上道路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通过视频监控抓拍和民警路检路查依法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2020年12月4日

2020-12-05 1 1 周口日报 content_120165.html 1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动车限行措施的通告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