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7月02日
第05版:特别报道 PDF版

周口市税务局关于周口市中心城区城镇垃圾处理费政策答记者问

自2021年7月1日起,全国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据了解,城镇垃圾处理费虽然征收金额不大,但涉及面较广,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为把这一政策落实好、执行好,服务好国家大的生态环境战略,日前,周口市税务局有关负责同志接受本报记者专访。

一、记者:城镇垃圾处理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这次城镇垃圾处理费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收的法律依据不变,具体是: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和《周口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周政〔2007〕21号)和《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

二、记者:哪些人是城镇垃圾处理费的缴纳义务人?

答:根据《周口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面比较广,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非企业组织、城市居民、建成区内实行垃圾集中处理的居住户、驻地单位和个人、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记者: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是多少?

答:不同类别的缴纳义务人征收标准也不一样,计费方法也不一样。具体如下:1.城市建成区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含建成区内实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的居民)按户计收,每户每月4元(对已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物业住宅小区,物业经营单位按每户每月2元上缴处理费,其余2元作为住宅小区内垃圾收集并运至垃圾中转站的费用)。

2.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按其从业人员计收,每人每月1元(驻周大中专院校、高级中学师生减半征收,有其所在学校交纳。列为九年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3.医院、医疗服务按床位计收,每床每月2.5元。

4.宾馆、饭店(经营住宿)、旅社、招待所按床位计收,每床每月4元。

5.餐饮业、娱乐业(包括歌舞厅、游戏厅、经营性健身娱乐馆、网吧、茶吧、照相业)、桑拿、浴池、美容美发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1元。

6.集贸市场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0.5元。

7.商场、各类超市(除去特种行业)按经营面积计收(按累进制计算),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下每平方米每月0.6元,经营面积100--50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0.4元,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每月0.3元;经营摊点:固定摊点每月15元,流动摊点每摊点每日1元计收;早、晚餐饮、夜市每日每桌0.5元计收。

8.建筑垃圾清洁费,按面积计收:新建每平方米0.5元,拆旧每平方米1元。

9.客货车辆:客运车辆按座计收,每个座位每月0.5元;货运车辆按规定载重吨位计收,每吨每月3元。

10.特种有毒有害垃圾处理费按体积计收,每立方米100元(含收集费30元、运输费30元、处置费40元)。

11.洗车业按机计收,每机每月60元。

12.建筑垃圾清运、处置;单位和居民室内外装修及其它活动产生的垃圾;单位、住宅小区等自备化粪池、沉淀池的清掏、吸污收费,双方协商。

四、记者:城镇垃圾处理费的申报缴费期限?

答:我们经与有关部门协调,按照有利于提高收缴率、降低收取成本、方便缴费的原则,并遵循贯例,确定了按季或者按年申报征收,特殊情况按次申报征收。

五、记者:城镇垃圾处理费的申报缴费方式是如何规定的?

答:我们本着“便民、高效、易操作”的原则,开通了办税服务厅和网是缴费两个渠道。缴费人或代征单位可至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大厅申报缴纳,也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电子税务局进行网络申报缴纳。

六、记者:缴费义务人未按期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对拒不按期或不足额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逾期者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

七、记者:城镇垃圾处理费的优惠措施有哪些?

答:对低保对象和下岗失业人员,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民政局的合法证件,减半征收生活处理费。对特别困难户,通过调查核实后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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