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当事人支甲在西华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逍遥信用社贷款150000元,担保人为支乙、支丙、陈某。2022年后这笔贷款逾期,主贷人支甲既没有还款又不知去向,于是,西华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逍遥信用社要求三位担保人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从而引发争执,到逍遥镇调委会申请调解。
逍遥镇调委会接到调解申请后,调解员迅速介入,依据西华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逍遥信用社的申请材料,深入了解调解双方的基本诉求。
调解之初,担保人及其家属情绪非常激动,极不愿意配合。支乙和支丙表示:“主贷人支甲是我们的堂弟,主贷人的父亲支某某是我们的亲叔叔,当时想着支某某在建教学楼,不会还不上钱。结果现在联系不上主贷人,银行不应该找我们还这笔贷款以及利息,应该找主贷人的父亲支某某还款”。陈某表示:“主贷人的父亲支某某找我担保的时候说,如果孩子还不上,他替孩子还。结果现在银行方面让我们还款,不应该”。调解员通过邻里关系、亲情关系,多次疏导、安抚,给他们讲解相关法律规定的合同关系以及担保关系,讲有关政策,逐步使他们情绪慢慢稳定下来。
通过调解员多次耐心说服规劝,最后支乙、支丙、陈某同意让调解员协调解决。
经过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三位担保人与西华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逍遥信用社自愿达成协议。三位担保人支乙、支丙、陈某同意把主贷人支甲在银行贷款150000万元以及利息15000元,共计165000元归还。调解员告知三名担保人,在归还主贷人支甲的贷款后,可以向主贷人支甲追索自己归还的钱款,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主贷人支甲,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本起纠纷的调解中,调解员耐心与各方进行沟通,充分听取三位担保人的意见,正确运用调解技巧,详细讲解有关法律法规,以案释法,循序渐进说服教育,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共识。(西华县逍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容新志 刘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