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金鑫置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周口市莲花路南侧建设的金鑫上城公馆项目不按照国家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周人防罚先告字〔2022〕21号),因其他方式未能向你公司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超过3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周口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特此公告
202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