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8月23日
第08版:法治周口 PDF版

共同饮酒导致死亡同桌饮酒人是否承担责任

共同饮酒人的侵权赔偿责任认定,应主要考虑共同饮酒后死亡是否具有违法性、共同饮酒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共同饮酒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具备以上条件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责任比例考虑原因力的大小。同时,对于共饮行为的规范应当兼顾法律的谦抑性,在因其他介入因素导致因果关系中断时,不能强加过重的赔偿责任给共同饮酒人,共同饮酒人已尽到合理的注意及照顾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

死者姚某某与被告支某某等人一同前往被告潘某某家吃饭,被告潘某某以白酒招待,以上当事人均通过“喝坐杯”的方式各饮白酒二两左右。经查明,“喝坐杯”是当地朋友间聚会较为随意的饮酒方式,即饮酒者自己决定喝与不喝、喝多与喝少,饮酒人之间不劝酒。当晚21时,姚某某离座拨打电话,打完电话返回饭桌时未能平稳就座,被告潘某某等人见状将姚某某扶到床上休息。见姚某某嘴唇发白,潘某某等人拨打120急救电话请求急救,经抢救无效,姚某某死亡,原告李某某(姚某某的家属)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某某、潘某某等人赔偿因姚某某死亡产生的经济损失,并请求各被告间承担连带责任。

生效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是本案中共饮者相互之间不存在强制及碍于情面不得不喝的情形,且无证据证明各被告存在劝酒行为。二是姚某某饮酒后离席7~8分钟接听电话,各被告难以通过持续观察做出姚某某存在突发疾病抑或因醉酒身体不适需要立即寻求专业医疗急救的判断。三是当观察到姚某某情况与普通醉酒有异常时,被告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为姚某某寻求急救。综上,各被告从姚某某不适到观察出姚某某病情从而紧急就医的40分钟内,已基于当时客观情况、主观认知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姚某某系过量饮酒致死,其不幸死亡属突发疾病导致,各被告不存在过错,对姚某某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李某某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庭审中各被告自愿补偿原告部分损失,法院予以确认。

律师说法:

本案中,共同饮酒作为一种社会活动,属于情谊行为,其本身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每个饮酒者都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同时,聚会饮酒属社交自由空间,法律干预应适当谨慎,共同饮酒人安全注意义务的程度应以一般人的普通注意为限,在一般人的可预见范围内。当然,通常在共饮者不存在强迫性劝酒等情况下,共饮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②12

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 郭建领 张静

2022-08-23 1 1 周口日报 content_176678.html 1 共同饮酒导致死亡同桌饮酒人是否承担责任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