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9日
第04版:应急与安全 PDF版

安全生产领域行刑衔接典型案例(四)

案件基本情况:2021年7月4日14时38分,位于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东华镇的广东依柯化工有限公司发生一起反应釜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00万元。

行政处罚情况:清远市政府已对这起事故进行调查,并认定该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广东依柯化工有限公司在这起事故中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的责任。郁某里,作为广东依柯化工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目前,英德市应急管理局已对该化工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郁某里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案件仍在办理当中。

公安机关侦办情况:广东依柯化工有限公司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造成1人死亡,英德市公安局已于2021年7月5日立案侦查。经侦查,公司相关责任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1年10月8日,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依法移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院办理情况:2021年8月11日,英德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广东依柯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红、公司监事易某华、公司经理郁某里等3人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并于2022年1月30日对上述3人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来源:应急管理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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