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09日
第03版:卫生与健康 PDF版

婴幼儿生活场所监控设备全覆盖

国家卫健委发布《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

本报讯(记者 郑伟元)11月7日,记者从中国政府网了解到,国家卫健委近日发布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对托育机构的办托条件、托育队伍、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养育支持、安全保障、机构管理等评估内容进行了规定。

据了解,《标准》适用于对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照护服务的机构(含幼儿园的托班)的评估。对提供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照护服务的托育机构的评估可参照执行。

《标准》明确,托育机构是由单位(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等)或个人举办,由专业人员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照护服务的机构。

针对办托条件,《标准》从托育机构资质、环境空间、设备设施、玩具材料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标准》指出,托育机构应取得提供托育服务的营业执照,自制婴幼儿餐食的托育机构应具有经营期内《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托育机构应设有满足婴幼儿生活游戏的生活用房及适当的辅助用房,并为婴幼儿提供与生活游戏相适宜的室内外活动场所。托育机构的设备设施、玩具材料要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对于托育队伍,《标准》指出,托育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 3 年以上的经历。保育人员应具有中专或普通高中及以上学历,并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保育人员配备数量与婴幼儿的比例应不低于以下标准:乳儿班 1∶3,托小班 1∶5,托大班 1∶7。卫生保健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自制婴幼儿餐食的托育机构,每托育50名及以下婴幼儿应配备1名炊事人员。所有托育工作人员应具有健康证明。托育机构负责人应经过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托育机构应依法与所有托育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在保育照护、卫生保健方面,《标准》要求,托育机构要创设安全、宽松、快乐的情感氛围,且根据婴幼儿的生理节律科学安排其一日生活,保障婴幼儿的午睡和休息时间,根据婴幼儿的月龄特点培养其自主进餐、生活自理、交流互动等方面的能力。托育机构要做好一日生活制度(包含婴幼儿照护内容)、膳食管理制度、体格锻炼制度、卫生与消毒制度、健康检查制度等卫生保健工作制度,通过入托时查验全体入托婴幼儿的“预防接种证”和入托体检表,为每名婴幼儿建立完整的健康档案,做好每日晨检和午检等,做好对婴幼儿的健康管理。托育机构还要保障婴幼儿膳食营养,做好传染病和常见病管理工作。

根据《标准》,托育机构应与家长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服务项目等;做好新生入托登记,了解婴幼儿的基本信息。托育机构应通过不同方式做好对家长的信息告知,定期开展家长满意度调查,并根据其意见改进托育工作。此外,托育机构还应积极与社区联动,为社区婴幼儿及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支持。

在安全保障与机构管理方面,《标准》要求,托育机构应做好安全领导组织建设、安全制度建设,建立外来人员出入登记制度、婴幼儿接送制度、消防设备检查制度、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制度及维护检修制度等。托育机构应设置专人检查设备设施;设置消防专责人员,每月定期检查消防设备,并做好记录;设置食品安全检查专责人员,做好食品留样、食堂卫生、饮用水质安全检查等工作。托育机构应完善人防建设、物防建设、技防建设,婴幼儿生活场所安装监控设备且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天。托育机构应购买至少一种托育机构责任类保险,在日常生活与活动中向婴幼儿渗透安全教育,确保婴幼儿受教育率达到100%。托育机构还应做好机构的文化建设、组织架构建设、人事管理及费用公示等工作。

《标准》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具有专业性,熟悉办托规律和婴幼儿年龄特点,经主管部门认可或推荐的事业单位、高校、研究机构等,可作为评估机构,根据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评估工具)开展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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