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3日
第04版:平安周口 PDF版

工地事故引纠纷 法官释法促和解

2023年12月份,鹿邑县某村村民赵某因旧房翻建、修建二层小楼,将房屋建设工作交由王某承揽,王某将部分施工工作分包给刘某,刘某雇佣张某干活。

2024年3月26日傍晚,在施工现场,刘某驾驶施工车辆时不慎发生侧翻,导致车辆上的物品滑落,将张某砸伤。事故发生时,赵某和王某均不在现场。后张某被紧急送医,花费医疗费18654.36元。经鉴定,张某构成八级伤残。

张某将赵某、王某、刘某诉至鹿邑县人民法院试量人民法庭,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共计22万余元。

试量人民法庭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告、被告之间分别是什么法律关系,应当如何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有关规定,赵某与王某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王某与刘某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事发时,赵某和王某均不在现场,没有对施工进行指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与刘某之间是劳务合同关系。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刘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未提供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张某受伤。刘某存在重大过错,酌定其承担70%的责任。此次事故中,张某亦存在一定过错,综合本案案情,酌定其承担30%的责任。

试量人民法庭判决刘某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共计 153377.21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通讯员 杨祎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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