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4月03日
第04版:平安周口 PDF版

孩子抚养起纠纷 温情调解护成长(以案说法)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并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作出了约定。然而,一方违反协议约定,擅自带走子女,后主张依据未成年子女的意愿变更抚养权,人民法院会支持吗?近日,淮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这样的案件。

雷某(女)与祝某(男)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22年6月份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小祝(化名)由父亲祝某抚养。2022年8月份,雷某擅自到祝某家中将小祝带走,此后,小祝一直跟随雷某生活。

2024年12月份,雷某以祝某不履行约定的抚养义务为由,将祝某诉至淮阳区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由自己抚养小祝。法官征询小祝(时年11岁)的意愿,小祝表示父亲祝某对他不错,但是母亲雷某对他更好,他更愿意跟随母亲生活。

经调查,小祝跟随雷某生活期间,独自在学校附近租房居住,平时在饭店就餐,雷某每月向饭店支付餐费。祝某在此期间,通过亲友将日常生活费转交给小祝,雷某长期在外务工,每年仅回家几次,委托邻居代为照顾小祝。

法院经审理认为,雷某在没有充足理由的情况下违反离婚协议约定,致使小祝几年未见到父亲祝某,对此行为,法院予以否定性评价。雷某主张祝某未尽到协议约定的抚养义务,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祝某提交的证据显示,祝某一直在积极履行抚养义务。

综合以上情况,小祝在长期未见到父亲祝某的背景下形成的意愿,不足以作为决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唯一依据。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法院对雷某要求变更抚养权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本案涉及的是夫妻协议离婚后一方请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变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抚养权需尊重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但法律对子女意愿的尊重并非是任由“孩子说了算”,而是要核实是否系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及是否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通讯员 雷永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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