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沈丘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狗咬人引发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判决饲养人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骑两轮电动车路过郭某家店铺时,被郭某未拴绳的拉布拉多犬咬伤,王某因此将郭某诉至沈丘县人民法院,要求郭某赔偿医药费等损失6万余元。郭某在法庭上辩称,平时狗都是拴着的,这次是自己疏忽了,王某以前多次逗过自家的狗。沈丘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逗狗”行为通常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重大过失甚至故意。在动物没有被有效约束的情况下,路人的普通行为也可能引发不可预知的风险,饲养人没有给狗拴绳是引发事故的根本原因。因此,“王某曾逗过狗”无法满足郭某法定的免责条件。沈丘县人民法院最终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判决郭某承担赔偿责任。
一根牵引绳既能保护爱犬出行安全,也能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法官建议饲养人在饲养犬只时务必拴好牵引绳,切勿心存侥幸,不要等到事故发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时才追悔莫及。
(通讯员 刘来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