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6月05日
第04版:平安周口 PDF版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召开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公开听证会

本报讯 为进一步提高行刑反向衔接检察工作质效,做好不起诉案件的“后半篇文章”,近日,商水县人民检察院召开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公开听证会,就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是否追究行政责任举行公开听证。会议邀请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及被不起诉人等参与。

2024年11月份,张某某为缓解家中经济困难,在网络上寻求兼职机会。为通过刷单进行牟利,张某某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诈骗人员用于接收诈骗资金,并在诈骗人员指定的链接里购买物品,帮诈骗人员转移诈骗资金,从中获利160元。案发后,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商水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认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情节,其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并向行政检察部门移送线索。

为更好地提升办案质效,办案检察官在仔细了解案情后,决定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听证会上,办案检察官对行刑反向衔接制度进行解读,并从案件事实、审查情况及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与说明。办案检察官对案件进行了处罚法定性和必要性的双重审查,并就是否移送追究被不起诉人行政责任的问题,充分听取听证员意见。

听证员在详细了解案情并充分评议后,一致认为张某某是在诈骗人员的诱骗下实施了违法行为,其主观恶性较小,系初次违法且获利少,综合考虑后认为无处罚必要性。这是一起商水县人民检察院将听证模式引入行刑反向衔接的典型案件,参与听证的人员对本次公开听证会给予了充分肯定。

下一步,商水县人民检察院将不断优化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机制,坚持可处罚性审查原则,既严守法律尺度,又传递司法温度,助力构建更高水平的法治社会。(通讯员 李亚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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