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8年4月,张女士为自己投保一份重大疾病保险,附加了住院医疗等附加险。2020年4月,保险公司发送短信提醒客户按时缴纳保费,续期服务人员也多次电话联系投保人。但是,张女士以经济紧张为由,迟迟未缴纳保费,直到缴费对应日起60天的宽限期结束仍未缴纳保险费,最终导致保单失效。
2020年11月某日,张女士因身体不适住院治疗,并向保险公司报案咨询保险事宜,保险公司告知其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无法赔付。
案例分析
按照合同条款约定“效力中止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就恢复合同效力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保险合同在续存期间,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失效。在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投保人张女士没有及时缴纳保费,直到保单60天宽限期结束仍未缴纳保险费,最终导致保单失效,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张女士对此表示后悔不已,若按时缴纳保费或在保单宽限期内缴纳成功,也不至于落此遗憾。
【风险提示】
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如果投保人在宽限期届满时仍未交付续期保险费,则自宽限期届满日次日零时起,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效力中止期间最长为两年,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您的保单效力一旦中止,不仅损害自身利益,同时您自身将失去保险保障,若发生保险事故,您将承担着巨大的经济压力。(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