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3月01日
第07版:金融/保险 PDF版

关于保险补充告知的风险

【案例简介】

投保告知是投保时,客户基于保险公司对其健康、财务等信息询问逐一详实作答的过程,以保险法中规定的如实告知为基础,双方以诚实信用为原则的行为规范。所以,投保告知不是一个敷衍了事的事情,而是保险法规定的法定义务,也是保障合同最大诚信原则的手段之一。

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会造成怎样的后果呢?

王先生于2016年12月投保康健无忧A,保额10万元,缴费期20年,保障终身,已缴费5年。2021年3月补充告知2016年10月确诊小脑梗塞,保险公司做出了余年加费780元/年,并除外脑中风、瘫痪有关的保险金赔付责任。客户认为加费较高、保障变少了,不同意公司的核保决定,最终现价退保。转投其他保险公司保险,均因病史被拒保。

【案例分析】

保险法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案例中,王先生合同生效满两年办理了补充告知。按规定,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遂做出加费并除外的核保决定。王先生失去的原有保障,也无法获得新保障。补充告知是补充措施,保险消费者还是要从投保开始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李潇)

2022-03-01 2 2 周口晚报 content_160802.html 1 关于保险补充告知的风险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