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中,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统一规范参保人外地就医备案、基金支付、协同业务等细则。记者了解到,《通知》中的相关政策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将对每一名有外出就医需求的参保人产生重要影响。
首先,新规进一步明确了异地就医备案人员范围。将人员分为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两大类。其中,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长期在参保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以外工作、居住、生活的人员;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包括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以及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以上人员在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可以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对于异地就医人员,新规规范了异地就医备案有效期限。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办理登记备案后,备案长期有效;参保地可设置变更或取消备案的时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有效期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有效期内可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新规还明确了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报销政策,支持跨省长期居住人员双向享受待遇。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可低于参保地相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水平,原则上,异地转诊人员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支付比例的降幅不超过10个百分点,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支付比例的降幅不超过20个百分点。参保人员以个人承诺方式办理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手续的,应履行承诺事项,可在补齐相关备案材料后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医保待遇。
同时,新规进一步拓展了备案渠道、扩大了异地就医覆盖面。参保人员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或参保地经办机构窗口等线上线下途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支持自助备案服务,参保人员可以即时办理、即时生效参保人员到外省就医可直接备案到就医地市或直辖市,在备案地统筹区范围内,所有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均可享受住院和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少数无住院部或未开通门诊联网的医疗机构除外)参保人员在入院登记、出院结算和门诊结算时可凭医保电子凭证进行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最后,新规明确,对于因急诊来不及备案的参保人员,可直接进行结算,并允许补办异地就医备案。急诊抢救费用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并且异地急诊人员视同已备案,无需额外提交备案材料,按照参保地的有关待遇标准,实现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更加方便急诊抢救患者就医。对于来不及办理备案的参保人,在跨省出院结算前补办本次入院之日起的备案登记手续,异地定点医药机构按规定提供直接结算服务;参保人员自费结算出院的,可补办备案登记手续再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手工报销,具体按参保地规定执行。
(记者 郑伟元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