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1月13日
第06版:社会与法·庭审内外 PDF版

法官悉心“调” 纠纷当场“解”

□通讯员 郭秀杰

本报讯 1月7日,淮阳区人民法院通过“诉调结合”的方式,成功化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在承办法官的见证下,双方当事人当庭握手言和。

原告冯某向淮阳区人民法院诉称:2022年1月25日,其与被告张某就护栏配件的买卖事宜达成合意,约定冯某向张某供货,张某支付相应货款,经过结算,货款共计12430元。后冯某多次催促张某履行付款义务,张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无奈之下,冯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支付货款12430元及利息1731.5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原告所诉被告主体有误,被告张某只是某港盾建筑公司的员工,其在与冯某的交易中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冯某意识到所诉被告主体有误后,遂申请追加某港盾建筑公司为被告。法官依法准许了冯某的申请,将某港盾建筑公司追加为本案被告。某港盾建筑公司加入诉讼后,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某港盾建筑公司认识到其作为张某的雇主,应该对张某的职务行为承担责任。

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某港盾建筑公司自愿当庭支付原告冯某货款及利息共计14161.53元,案件得以圆满解决。③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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