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1月13日
第06版:社会与法·庭审内外 PDF版

“以物抵债”协议未实际履行,原债权债务关系还存在吗?(以案释法)

□通讯员 牛雁塔

在债务履行过程中,经常出现“以物抵债”的情况。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后,如果协议未实际履行,原债权债务关系还存在吗?债权人又该如何维权呢?近日,鹿邑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基本案情】

张某一直在杨某处购买种子、肥料,2023年12月19日、2024年6月13日,张某向杨某出具欠条2张,合计金额880614元。2024 年7月18日,张某与杨某签订《玉米大田转让协议》,该协议载明:甲方张某欠乙方杨某种子款、肥料款合计88万元,因其无力偿还欠款,甲方同意把某村1128亩夏播玉米田价值88万元的收割管理权和经济拥有权(仅限2024年)一次性转让给乙方,乙方自负盈亏,双方不得后悔。双方还特别约定:如因土地问题和村委会发生纠纷,造成乙方不能正常收割,由甲方负责,原欠条生效;乙方收割完毕,原欠条无效。

由于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该《玉米大田转让协议》未能实际履行。2024年9月24日,杨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按原债权债务关系履行,向其支付880614元货款。张某辩称,双方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后,原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杨某要求其支付原货款,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玉米大田转让协议》约定,张某将某村1128亩夏播玉米田价值88万元的收割管理权和经济拥有权(仅限2024年)转让给杨某,并对收割完毕的后果进行了明确,因张某欠付杨某货款,双方当事人签订该协议的目的在于代替货款履行,符合“以物抵债”的特征,该协议系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

该协议涉及的标的物为玉米,玉米为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动产物权的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本案中,杨某并未实际对玉米进行收割、管理,且被告也称玉米已经收割并出售,款项由被告指定的人员保管,该协议并未实际履行,原债务并未消灭,杨某要求支付下欠货款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遂判决张某向杨某支付货款880614元。

判决后,张某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以物抵债”是指当事人之间相互存在金钱债务,约定以特定物替代原金钱债务的清偿。“以物抵债”协议成立后,同时存在新债和旧债,债务人不履行“以物抵债”协议时,债权人既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以物抵债”协议,也可以请求恢复履行旧债。③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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