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牛雁塔
本报讯 近日,鹿邑县人民法院城郊人民法庭审结一起因欠款引发的纠纷案件。
据悉,被告王某经营加油站,多次向原告秦某购买燃油。2021年2月,双方经结算,王某欠秦某燃油款3.14万元,王某支付1400元后,剩余3万元一直未支付。2025年1月10日至1月27日,秦某拨打王某电话7次,王某均未接听。秦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3万元燃油款。庭审中,王某辩称已用现金偿还3万元燃油款,并提供妻子2.9万元的银行取现记录进行证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王某辩称已用现金偿还3万元燃油款,仅提供其妻子的银行取现记录,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法院不予采信。法院遂判决王某向秦某支付3万元燃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