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黄佳
本报讯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自12月1日起,我市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此次调整,将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按行政区域划分为三档,具体为:
第一档(周口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35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3元;
第二档(项城市、鹿邑县、扶沟县、郸城县、商水县、太康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15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1.1元;
第三档(西华县、沈丘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9.6元。
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按照规定,月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另行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或条件下的津贴,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