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叶培绪
近日,淮阳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依法审结一起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政处罚案件,为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9日,周口市生态环境局对辖区内某机动车检测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的两份柴油车检测报告中,一份在未检测出车辆最大轮边功率的情况下,直接出具了合格报告;另一份则在车辆排放检测阶段,未测出80%阶段功率时,即判定检测合格。
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认定,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并结合2022年度该公司曾因出具虚假排放报告受到过行政处罚的事实,决定对该公司罚款12.2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
某机动车检测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以“未测出,不等同于伪造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报告”为由,向淮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
法院审理
淮阳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847—2018)》B.4.3.1规定,原告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在未测出最大轮边功率的情况下,仍然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导致检测数据失真,违反了国家标准,故原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违法。
被告周口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原告某机动车检测公司违法行为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整改情况等情节,依法决定按法定罚款幅度的下限对其从轻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并无不当。淮阳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某机动车检测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是把控机动车尾气达标排放的重要关口,其出具的检验报告是判断机动车排放是否符合环保标准的直接依据。机动车检验机构若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便从环境的保护者变为环境污染的放任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