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叶培绪
深夜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与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驾驶人因醉酒驾驶负事故主要责任。事后,驾驶人将销售商及生产厂家诉至法院,主张因商家未告知车辆属于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要求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淮阳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王某从某电动车维修店购买一辆电动三轮摩托车,商家销售时未明确告知该车辆属于机动车。同年12月某日凌晨,王某驾驶该车行驶至G106国道淮阳区某路段时,与案外人李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王某受伤、两车受损。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王某醉酒后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此后,王某与李某之间的交通事故纠纷已通过另案诉讼解决。
随后,王某将销售商及生产厂家诉至淮阳区人民法院。王某认为,销售商未告知车辆属于机动车,导致其未能购买交强险,车辆存在缺陷,并致使其在事故中承担了较非机动车更高的责任比例。据此,王某要求二被告承担其总损失20%的赔偿责任,共计8.5万元。
法院审理
淮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产品侵权责任的成立,以产品存在缺陷且该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为前提。本案中,王某受伤的直接原因系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车辆的违法行为,该损害后果与车辆是否属于机动车、商家是否履行告知义务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关于王某主张商家未尽告知义务一节,法院查明,涉案车辆具备合格证,且产品铭牌、说明书中已明确标注车辆的机动车属性,并提示驾驶需取得相应驾驶证。据此可以认定,生产厂家及销售商在产品警示说明方面已履行相应义务,不构成警示缺陷。
综上,王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依法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一、产品侵权责任成立需满足哪些条件?
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必须证明产品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如果损害系使用者自身违法行为(如醉酒驾驶)所致,则与产品本身无关,不能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赔偿。本案中,王某的损害系其自身违法行为直接造成,与车辆本身是否存在缺陷无关,故其主张产品侵权责任缺乏依据。
二、产品缺陷如何判断?
公众在购买产品时,可从以下两个维度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一是产品是否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二是产品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需特别注意的是,符合标准并不等同于无缺陷。即便产品符合法定标准,若结合其预期用途及实际使用场景,仍存在不合理危险,则应认定为存在缺陷。
三、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有哪些义务?
生产者应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并履行充分的警示和风险告知义务;销售者应如实告知产品信息,包括性能、属性、使用风险等,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消费者认知错误、增加使用风险。若因未尽上述义务导致产品缺陷并造成损害,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