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周源 王晶
本报讯 近日,鹿邑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劳动争议纠纷,引导劳资双方在依法依规基础上达成共识,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原告吴某自2020年3月11日入职被告公司以来,从事订单业务工作,接受单位管理。吴某认为其在职期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7800元、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差额、补缴社会保险,并确认公司2025年10月的单方面调岗行为违法,支付相应工资差额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被告公司辩称,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吴某主张的加班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原告工资发放主体存在变更,但工资实际由被告发放,双方劳动关系成立。关于调岗降薪,被告于2025年10月通知原告调岗,原告仅通过微信知悉,并未表示同意,且实际工资发生明显下降,难以认定双方就此达成一致。就加班费诉求,原告仅提交自行制作的加班记录及不完整的考勤日历,无法有效证明存在其所主张的53天法定节假日加班事实。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坚持“调解优先、实质化解”理念,围绕2倍工资、社保补缴、调岗合法性及加班费等争议焦点,多次组织双方沟通,耐心释明法律规定与举证责任,引导当事人理性评估诉讼风险。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劳动关系依法解除,被告公司向吴某支付经济补偿金22600元、结清当月工资及提成。双方在完成工资结算与工作交接后,本案劳动争议一次性了结,再无其他纠葛。法院经审查,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