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勇、李明、康菊香、温莹同志,因你们未经公司同意擅自长期离岗,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已于2008年10月17日与你们解除劳动合同,请你们自本通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逾期不办,责任自负。
特此通告送达
周口银龙水务有限公司
2008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