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建明
2008年是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的第30年,也是我国正式展开反腐败行动的第20年。在如此重要的一年里,我国在整个反腐败,特别是在惩治腐败方面应当说做了大量的工作,查办了很多重要的、典型的腐败案件。本文针对《检察日报·廉政周刊》评出的“2008年反腐典型案件”作一个简要的评析。
这些典型腐败案件具有以下4个突出的特点:第一,腐败类型更加广泛,一些典型案件填补了腐败的另类“空白”。例如,郭京毅的立法腐败、庞家钰的“裸体做官”,以及晏大彬妻子通过购置房产、投资理财等方式对丈夫的巨额贿赂所得进行洗钱等。第二,腐败方式更加隐蔽。腐败和其他行为相嫁接,识别更加困难。例如,姜人杰拿巨额贿赂款与请托人“合作”开办公司;刘志华主要通过情妇受贿;徐经武把贿赂伪装成行贿者的委托理财款,并煞费苦心地与行贿人拟定了多份虚假的炒股委托书;仲方维充当腐败中介,主要发挥斡旋的作用等。第三,腐败犯罪更加猖獗。这些案件表明,腐败情节更为恶劣,腐败气焰更加嚣张,涉案金额更为巨大,腐败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损失更加惊人。姜人杰单笔受贿8250万元,堪称腐败之最;陈良宇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亿元;熊国贤滥用职权致国家损失逾3亿元;谢明中玩弄女性、通过调整干部大肆收敛钱财;仅任县交通局局长的晏大彬受贿超过2000万元。有鉴于此,在这些典型案件10名主要腐败者中,被判死刑和死缓的竟达4人!第四,腐败部位更加集中。近些年来,我国腐败案件主要多发在领导班子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两类“一把手”职位上,易发于建筑、规划、交通、土地以及干部人事等领域中。今年的典型案件继续反映出了这种集中趋势。
这些典型腐败案件的总体趋势值得我们深刻反思。惩治战略的功能主要是通过严厉惩处达到打击腐败气焰、威慑腐败行为之目的。最近20年,我国一直对腐败犯罪采取高压态势,严打行动不断,查办大案要案始终是主打策略,领导人决心不可谓不大,刑罚不可谓不重,为何腐败分子依然胆敢以身试法,前“腐”后继且变本加厉呢?为什么当年杀刘青山和张子善能管30年,而今杀了更多的腐败分子却不那么灵了呢?到底是哪里出了问题,问题又是什么?倘若不对此进行深刻反思,找出真正的症结,恐怕难以走出反腐困境。尤其是在我国反腐败斗争已经走过20年,下一步往哪里走、如何走的关键当口,进行这种反思就显得尤为必要。倘若《检察日报·廉政周刊》评出的2008年反腐典型案件能引发一场这样的深刻反思,那我们就有可能从腐败的巨大代价中获益良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