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理论与实践
 
 
 
2009年1月7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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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思考

  □尚纯江

  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以转包、出租、互换、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这就意味着农民的土地物权中的流转权开始被承认,农民可以获取土地流转权收益。从此,我国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在政策层面上得到了制度保障,使昔日农民自发的小部分土地流转得到了政策的确认和有效支持。这不仅在制度层面上保障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中的权益,而且防止了在流转过程中农民的收益被人为压低或流失,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为我国的集约农业开拓了广阔的前景。

  那么,作为中原农业大市、工业欠发达地区,如何应对这一政策层面的新变化,充分保障农民在土地流转中得到收益最大化,提高农民的收入,从而推进集约化农业的发展,并在最大范围内解决农村土地抛荒现象,充分利用我国土地资源,给我们各级党委、政府提出了一个全新的课题。因此,需要我们抓住这一大好机遇,就新的形势新的课题在理论上制度上以及实践上做有益的研究和探索,从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得到健康有序地进行,使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和实惠,使我们在搞好本地土地流转的同时,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法,大胆向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迈进,承包抛荒土地,切实提高农民收入,实现周口经济的快速崛起。

  根据《关于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向有关部门建议,尽快制定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面的法律法规,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以防止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在流转过程中受到侵害,防止流转后的农村耕地被非法占作它用,确保我国的耕地面积在18亿亩安全范围之内,确保粮食安全。

  政府应积极介入引导土地流转,服务农民,确保土地流转合理合法有序进行。引入农民定价权,根据市场定价,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对于抛荒的土地(如空心村、鸡叨地、复垦地等)进行摸排登记;针对抛荒土地现象,对种地热情不高的农民的土地,以及家中劳动力外出务工或服务经营的农民的土地,征求原有土地承包者的意见,建立土地流转服务站,尽量使土地成片流转,使种植能手及有意农村种植养殖业的企业规模经营土地种植,提高土地收益,达到合作双赢。

  根据江浙广东等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抛荒土地多的特点,结合我们内地农民惜地如金,善于种植的特点,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法,由政府有关部门出面,邀请沿海地区的土地流转部门考察我们的农业,同时,我们要走出去考察他们土地抛荒的情况,搞横向联合。鼓励我们当地的农民(特别是种植高手)和有意农业种植的企业到抛荒土地多的地区搞规模种植,多种经营。这样,不仅可以有效利用沿海地区的抛荒土地资源,而且也有效地化解了我们内地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难的压力。

  笔者看到,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工厂林立,人口众多,禽肉蔬菜瓜果消费量很大。那里的农民长于工业生产服务业经营,疏于土地种植,因此造成大量的土地抛荒,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而他们消费的大量农产品则需要内地的输入才能满足需要。而我们内地的农民则善于种植,惜地如金,但土地资源严重匮乏。所以,政府部门应积极引导农民或农民企业前去复垦那里抛荒的土地。这样,在那里的农民土地拥有者可得到一批土地流转收益的同时,不仅可发挥我们种植业行家里手的优势,又可就近向当地庞大的消费群体提供鲜活的农产品,节约运输成本,取得价格优势,改善当地居民的生活质量。如果我们做好了这篇文章,不仅可提高我们农民的收入,而且为我们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找到了好的出路。当然,也有效地利用了我国有限的土地资源。

  总之,根据我国土地流转的新形势新特点,我们要适应新形势,抢抓机遇,抓住土地流转的大好时机,审时度势,多种经营,多策并举,以提高农民的收入为出发点,努力改善农民的生活,实现周口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

  (作者单位:鹿邑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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