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吐为快
1月14日,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蔡宁在向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所作的工作报告中,提出了对群众信访“有理推定”的理念。所谓“有理推定”理念,就是检察机关在接待人民来访工作中首先把群众来信来访作为有“理”信访、把申诉案件首先作为有“错”案件来审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讨论报告时纷纷为之叫好。(据1月15日《河南日报》)
在一些地方,少数干部以排斥的心理对待群众上访,甚至想当然地把“上访者”称为“刁民”,有的还采取“堵”的办法,制止群众上访行为。以这样的姿态对待群众信访,与首先把群众信访作为有“理”信访相比,前者是少数干部站在自己的立场想问题、做事情,后者是站在群众的立场想问题、做事情。显然,后者体现了执政为民、以民为本的宗旨。
以“有理推定”的理念对待群众信访,先把群众的信访作为有“理”信访,这似乎有点儿“不分青红皂白”,毕竟,并非所有的群众信访都是绝对有理的。其实,这恰恰有利于群众信访问题的处理和解决:一方面,把群众来信来访作为有“理”信访,上访群众会从党政机关对待群众信访的态度中感受到一种暖意,这样的暖意无疑会成为“化干戈为玉帛”的“催化剂”;另一方面,把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视为“存在过错”的问题,关于群众信访所反映问题的调查会更为缜密,这有利于事实和真相的还原,而如果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确实是“存在过错”的问题,揪错和纠错都会更为有效地展开。
“严于律己,宽以待人”,是我们这个社会所倡导的做人原则。实际上,以“有理推定”的理念对待群众信访,说白了,不正是党政机关“严于律己,宽以待民”的写照吗?有了党政机关的“严于律己,宽以待民”,群众信访问题的处理和解决自然不是什么难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