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扶沟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非法持有弹药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张某在1993年担任工厂保卫科科长期间,从他人手中拿回军用子弹63发,一直存放于自己家中,直到2008年8月20日被公安机关搜查发现。经鉴定,该63发枪弹的正常击打发射率为70%以上。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从他人处拿回军用子弹63发,存放在自己家中,属非法持有,其行为符合非法持有弹药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非法持有弹药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樊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