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法制田地
 
 
 
2009年3月9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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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原夫妻开办公司不应按注册出资比例分割

  离婚时,原夫妻开办公司不应按注册出资比例分割

  编辑同志:

  我与魏某婚后成立了一家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注册时,记载的出资情况是魏某150万、我50万,当时也未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出资属各自所有的书面约定。而今,我们因感情确已破裂准备离婚,但就公司股份问题争执不下。魏某认为,应按登记注册的出资比例,他享有四分之三,我享有四分之一;而我则认为,全部属夫妻共同财产,应各占一半。请问:哪种观点正确?(沈斐)

  沈斐读者:

  工商登记注册的出资金额、比例虽有差异,但仍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各享有50%。一方面,工商登记不能作为财产所有权份额的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司登记管理中的几个具体问题的答复意见》第五条和《公司登记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中,对股东为家庭成员的作了明确的规定: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登记时需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由于你们没有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出资归各自所有的书面约定,这就决定了该公司只能以独资私营企业论处,而不能按出资比例划分。另一方面,工商登记不符合财产归属约定的法定要件。尽管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归属、占有、使用、管理、处分、收益进行约定,但这种约定财产制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就是协商一致,形式要件就是“必须以书面形式”,否则,便属于无效。而当时你们的约定只是出于工商登记,并不是为了日后财产分割,且没有双方签字认可的书面形式;再一方面,《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没有约定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或者约定不明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即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必须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本案同样不能例外。

  (本刊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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