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再婚后生育,原独生子女仍属“独生”
编辑同志:
我与前夫离婚后,所生儿子随我生活。我再婚后,于6个月前生育了一个女儿。我所在单位认为,我已有一子一女,不符合国家“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的独生子女政策,决定取消我与前夫所生儿子的“独生子女”待遇,包括发放独生子女奖励金等。请问:该做法对吗?(肖 苇)
肖苇读者:
你单位的做法是错误的,你与前夫所生儿子仍属“独生子女”。
一方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所指的独生子女,是指一对夫妻结婚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合法、共同生育的,经依法申请被政府确认,在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时数量仅为一个的子女。从父母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起,终生未共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独生子女的法律及事实地位不能改变。另一方面,“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指的是“处于同一婚姻关系中的男女双方终生只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独生是相对参与生育的父母双方而言的,是基于父母双方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出的承诺。若该独生子女的父母再生,或离婚后又同居或者复婚再生育子女,属违背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的终生共同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承诺,也违背了有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原独生子女证当然应予撤销或归于失效。再一方面,父母离婚后,父或母与第三人再婚,并不是原来的夫妻,另外生育的子女,也不是前一个婚姻关系中的父母双方的再次生育,故不能否认原独生子女的“独生”地位。即独生子女的认定及待遇,不因无血缘关系的独生子女共同生活于一个家庭或者不同家庭的独生子女的父母成为新的夫妻而被改变。(本刊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