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转让摊位后,摊主提前解除合同能否索回转让费?
编辑同志
李某在农贸市场内有一个摊位,2008年5月按每月2000元租金租赁给陈某,期限为3年,但未明确陈某能否转租。2008年12月,在未取得李某同意的情况下,陈某将摊位转租给我,并收取我2万元转让费。近日,摊主李某突然通知我要收回摊位,要求我在一个月内搬离。由于陈某早于回家而我不知其地址,在李某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我能否要求李某给付转让费?(李 欢)
李欢读者:
你无权要求摊主李某给付转让费。
你们这种转让俗称“炒铺”,有时利润可观,但是风险极大。该转让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之一,否则便是无效,可你均不具备:一方面,《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而你与陈某的转租未取得李某同意。另一方面,根据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如果李某与陈某之间具有许可转让的特别约定,则根据该约定,只要你支付了摊位转让费,就等于取得了剩余期限内的承租权,但李某与陈某的租赁合同中却未明确陈某能否转租。这就决定了你与李某之间没有任何权利、义务,李某随时可以将自己的摊位收回另行出租或改作他用,而你却不能以转让费问题对抗。即使你认为权利受到损害也只能找陈某解决,而与李某无关。
此事也提醒各位经营户或者投资者,在支付摊位或店铺转让费时,务必弄清原来的租赁户与摊主或店主之间是否有许可转让的特别约定,如果没有,就必须取得摊主或店主的同意。否则,就必须承担风险。
(本刊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