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第85号令》、《河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周口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等相关文件精神,决定对我市2008年度各用人单位的残疾职工进行认定,核定残疾职工人数和比例,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
周口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合资企业、外资企业、独资企业、民营企业、个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外地驻周单位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年度在职职工人数,是指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
二、年审办法
年审时,用人单位持2008年单位职工统计年报表(国统字104表),2008年6月份、12月份工资表原件和复印件及法人代表签章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如用人单位有残疾职工(指在国家法定年龄内的职工,不含离退休、内部退休、离职、离岗人员及离退休后又被反聘的职工和童工),须带齐本人的残疾人证或革命伤残军人证及革命伤残军人抚恤金本、本人所在地城镇户口本和身份证、用人单位和市劳动部门与其签订的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须由当地劳动、人事部门签章)、社会基本保险(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个人对账单原件和复印件,到属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年审。证件不齐者不予认定。
三、征收办法
1.根据年审结果,对达到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残疾人占单位职工总人数的1.5%)的用人单位,不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未达到国家规定比例并纳入税务管理的各类企业及经济组织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按现行税收渠道代征,其他用人单位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征收。对往年所欠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与2008年所应缴纳的保障金一并收缴。逾期不缴或不足额缴纳的,除限期补缴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金额5%。的滞纳金。
3.对不按时参加年审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将根据有关规定计算其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滞纳金。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将根据《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由当地残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对在年审过程中虚报残疾职工人数或瞒报职工人数等弄虚作假的单位,除给予其负责人或经办人批评、新闻媒体曝光外,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年审、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时间和地点
1.2008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时间为2009年4月16日至6月15日。年审地点为周口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黄河路19号,火车站西200米路南)。缴款时间是年审结束次日起至2009年8月31日,9月1日开始加收5%。的滞纳金。
2.缴费地点:在税务部门纳税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到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缴纳;市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经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确认后到市财政局指定的银行缴纳。
3.联系电话:8369922
周口市地方税务局
周口市残疾人联合会
200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