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的刘某于2009年1月5日晚去影院看电影。影片放映途中,刘某因烟瘾发作,便不顾影院“公共场所严禁吸烟”的告示而抽起烟来。坐在刘某隔壁位置的高某因对烟味过敏,便要求刘某停止吸烟,但遭刘某拒绝。双方僵持一会后,高某便感到头晕、呼吸不畅,进而昏倒在座位上。之后,高某被人送到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99.48元。2009年1月20日,经法医鉴定,高某的病情是烟味对其鼻腔的剌激而引发的。2009年1月22日,高某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法院审理后判决刘某赔偿原告医疗费用339.48元。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尽管法律上没有明令禁止吸烟,但在本案特定的环境下,刘某的行为应当受影院“禁止吸烟”规定的约束。刘某抽烟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影院规则,而且还影响了其他观众正常的观影的共同利益;并且高某还向刘某明确告知了自己对烟味过敏的事实,因此,刘某对高某受损害的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刘某构成对高某的侵权。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看来,法院判决刘某赔偿,并不冤枉。
高某到影院购票看电影,与影院也构成影视服务合同关系,其在影院受到损害,完全可以向影院主张赔偿。但根据合同法规定,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权利人可以选择其一主张权利,高某选择刘某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并无不妥;法院就高某提起的侵权诉讼进行审判,是完全正确的。(刘睿 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