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法制天地
 
 
 
2009年4月20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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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小时以外禁娱
需加“公款”前缀
辛泉

  □辛泉

  四川省乐山市纪委、监察局4月13日制定下发了严禁机关干部“八小时以外过度消遣娱乐”的通知。此令一出,引发社会各界热议:何为“过度消遣娱乐”?“影响正常工作状态”又该由谁来鉴定?如何鉴定?有谁会因为“影响正常工作状态”而承认自己“过度消遣娱乐”? “八小时外本身就可自由安排……”(4月16日《成都商报》)

  如果问对机关干部的八小时之外该不该管、要不要“干涉”?我想尽管可能会有反对之音,但严格要求管理干部,应该还是“众望所归”,是切合民意需要的。但八小时之外怎么管?管什么?这却是门学问。

  我相信乐山市纪委、监察局严禁机关干部“八小时以外过度消遣娱乐”的初衷和出发点是好的。笔者觉得,除了民众质疑的那些问题外,这条规定最大的败笔,在于遗漏了“公款”二字。也就是说,规定没点在死穴上,没打准七寸,所以才弄巧成拙,引发争议。

  机关干部八小时之外的生活、娱乐,作为纪检监察部门应该抓什么?当然是公款消费。如果人家是私人消费,怎么娱乐、怎么“过度”,是否违法扰民,自然有相关法规制度在管着,纪检监察部门也完全用不着再操这份闲心,横插这一杠子。相反,纪检监察部门应把监督监管的重心和注意力转移到八小时以内的岗位工作和工作状态上来。对那些“白天上班没精神,哈欠犯困打瞌睡”的,该处分的处分,该惩戒的惩戒。实际上,只要盯紧八小时之内的这个端口,再辅以管住八小时之外的公款消费,就完全可以万事大吉了。至于机关干部八小时之外的其它娱乐消遣问题,天要下雨,娘要嫁人,何不由它去呢?何必管得太宽,又华而不实,招人反感,落一身埋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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