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法制天地
 
 
 
2009年4月20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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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经检验合格
为何也要赔偿损失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热水器销售商,所销售的热水器,虽无随货合格证,但经检验全部合格,并由有关部门出具了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不料,我销售给李某的热水器却莫名其妙地爆炸了,造成李某重伤,花去4万余元医疗费用。近日,法院判决我赔偿李某的所有损失。因《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我的商品并非不合格。这是为什么?(读者:刘 玲)

  刘玲读者:

  尽管你所售商品具有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但这并不等于你就不应担责。

  一方面,质量检验报告不能替代合格证。《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第二十四条也指出:“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合格证明即合格证,是商品必须具有的、法律明令应当具备的通行证,它不同于质量检验报告。质量检验报告一般来自自行委托检验,是一种普通的质量检验类别,不是法定的检验,其结果仅对来样负责,不能证明其他同类产品的质量。而合格证涉及法定检验,出具者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且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企业提出申请,经认证合格后,才能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合格证。另一方面,产品侵权责任中的质量合格,标准只能是具有安全性和适用性,即只有符合消费者在正常使用中对其安全性的期望,没有不合理的危险,才为合格。否则,就是不合格的。本案中,你所销售的热水器,在使用中已造成了他人损害,表明它具有了危险性,就应当认定为质量不合格。再一方面,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处理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受害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或受害人虽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但销售者不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销售者就必须赔偿。而你只知道热水器莫名其妙地爆炸了,不能说明原因也未提供证据,自然必须担责。(本刊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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