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法制天地
 
 
 
2009年4月20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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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爱情骗子”,大字报声讨也侵权

  案情

  早在2006年读大学三年级时,同系的秦芳与赵宇(均为化名)便热恋上了。那时,赵宇的家庭非常贫困,给赵宇的费用非常有限,导致他常常吃了上顿没有下顿。秦芳家稍有宽裕,但也不足于承担两人的费用,更何况秦芳不敢以此为由向家里要钱。于是,秦芳只能把一分钱当作两分用,并把从事家教、推销产品的微薄收入悉数交给赵宇,以确保赵宇的温饱与体面。秦芳甚至还把自己的身子也交给了赵宇,致使多次人流。赵宇常常被感动得泣不成声,每每立誓此生一定要善待秦芳。从2007年底起,赵宇供职于一家大型公司。老总的女儿见赵宇不仅长得帅气而且才华横溢,遂对赵宇发起阵阵爱情攻势。赵宇在权衡家庭背景、社会地位、经济条件、个人前途后,渐渐成了“俘虏”,并于2008年10月与之成婚。秦芳无法面对现实,出于报复,将自己为赵宇的资助、牺牲、爱情、人流等,详细写成大字报,并大骂赵宇是爱情骗子、道德败坏,打印20份张贴在赵宇所在公司、处所、出入通道,致使赵宇被众人鄙视、唾骂,长时间无颜上班甚至出门。在秦芳及其他很多人看来,大字报中句句属实,赵宇完全“罪有应得”。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赵宇之举有悖道德,但秦芳可通过正当途径使其受到良心、道义的谴责乃至获得经济赔偿,其出于报复,以大字报宣扬赵宇隐私,损害赵宇名誉,是非法的,也侵犯了赵宇的名誉权。遂判决秦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名誉损失。

  评析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也指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应该说,尽管秦芳张贴“大字报”的行为事出有因,但其行为具备了侵犯赵宇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大字报”所涉及内容属赵宇隐私。隐私是指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具体包括:私人信息,如家庭住址、身体缺陷、婚恋情况、家庭关系、财产状况等;个人私事,如日常生活、社会交往等;私人领域,如日记等。赵宇在大学期间及此后的生活、恋爱状况及其细节,涉及到赵宇的酸甜苦辣悲欢,触及其人格、脸面,既为其所不愿公开,也完全与他人无关。尽管其成了“陈世美”,应当受到道德谴责,但并不能因此而否定这些内容的隐私性质,除法定条件下,它仍然且永远属于赵宇私生活的范畴。

  “大字报”侵犯了赵宇的隐私权。隐私权是指公民隐私受法律保护,具有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即未经当事人许可或未经司法程序,以任何方式向第三人披露,均构成侵犯隐私权。本案中,一方面,秦芳披露赵宇隐私,既未经赵宇同意也没有通过司法程序;另一方面,秦芳出于报复,在赵宇所在公司、处所、出入通道上张贴20份“大字报”,是向其同事、朋友、妻子等特定的人及其他过往行人等不特定的人公开宣扬其隐私,公然侵扰、侮辱其名誉。此外,秦芳还使用了骂赵宇“爱情骗子”、“道德败坏”等毁谤性语言。

  赵宇的名誉受到了“一定影响”。秦芳的最终目的无疑是声讨赵宇、获得同情,为实现该目的,秦芳置自己的行为会毁坏赵宇名誉而不顾,以非法行为对付不道德行为,其主观恶意十分明显,客观上也已经造成赵宇被众人鄙视、唾骂,导致其长时间无颜上班甚至出门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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