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与吴某离婚一案是因忽视婚检而受伤害的典型案例。原告宋某与被告吴某经人介绍相识。婚前二人均在外打工,相互接触较少,恋爱期间,被告按风俗习惯给了原告礼金9000元。2008年1月5日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并按农村风俗举行了隆重婚礼。
因原、被告登记前未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对被告吴某患严重性功能障碍原告无法得知,致使婚后无法进行夫妻性生活。为此,原告很苦恼。之后,原告陪同被告四处求医问药。经过半年多治疗,被告的病情未见好转。原告遂以被告患性功能障碍,致使夫妻未建立感情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庭审理后认为,双方婚前接触较少,没有感情基础,特别是被告患有性功能障碍致使二人无法建立夫妻感情,遂依法判决准许原告宋某与被告吴某离婚,原告宋某返还3000元礼金给被告吴某。(洪梅 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