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照顾弱势群体,确保房屋拆迁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周政[2008]17号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周口市中心城区房屋拆迁工作实际,特制定周口市界牌街(聚通商业步行街开发项目)旧城综合改造工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一)货币补偿
1.居民住房的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房屋所在区位、楼层、成新和房屋建筑结构进行市场价格评估。
非自建住宅的楼房,在一层土地上自建的房屋只补偿房屋结构评估价。
独院式自建居住房屋, 2004年周口市航测地形图记载的被拆迁房屋容积率超过1.5(含1.5)且有合法证件的房屋,依据周政〔2008〕17号文件进行市场价格评估;2004年周口市航测地形图记载的被拆迁房屋容积率低于1.5的,参照《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时点的该区域的住宅用地基准地价按612元/m2给予土地调节补偿。补偿金额=合法宅基地面积-(2004年周口市航测地形图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1.5)×612元/m2。
(2)自行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合法有效证件记载的建筑面积补助100元/m2。
(3)住宅搬迁补助费:按照认定的住房建筑面积,补助4元/m2。
(4)房屋搬迁奖金:依据《搬迁通知》告知的搬迁期限,1~30天内奖励80元/m2、31~45天内奖励50元/m2。超过告知的搬迁期限取消奖金。
2.机关事业单位用房的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房屋所在区位、楼层、成新和房屋建筑结构进行市场价格评估。
(2)搬迁补助费:按照认定的房屋建筑面积,补助4元/m2。
(3)搬迁奖金:依据《搬迁通知》告知的搬迁期限,1~30天内奖励80元/m2、31~45天内奖励50元/m2,超过告知的搬迁期限取消奖金。
3.营业房的货币补偿
(1)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营业”用途的按营业房以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拆迁多层营业性用房时,层次修正参考系数,一层为1.0,二层为0.5,三层为0.25。营业用房不另作院落补偿。
(2)营业房搬迁补助费:按照认定的营业房建筑面积,补助5元/m2。
(3)营业房停业补助费:按规定期限30天搬迁的,一次性发放30元/m2。
(4)搬迁奖金:依据《搬迁通知》规定的搬迁期限,分别奖励80元/m2、50元/m2,超过规定的搬迁期限取消奖金。
(5)营业房拆迁补偿面积的认定:实测面积与证载面积相符的按证载面积计算;实测面积与证载面积出入较大的以实测面积为准。
4.住改非的货币补偿
(1)有合法《房屋产权证书》,但未注明“营业”用途的底层临街房屋,凭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完税凭证,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等给予适当补偿。具体标准为:截止2009年5月1日已连续经营年限3年以上,按该房住宅评估价格上调100%给予补偿,2年以上上调50%,1年以上上调20%。
(2)无《房屋所有权证》的底层临街房、具备营业条件、且属正规房屋(即有基础、有墙体、有上盖、有门窗、檐高不低于2.20米),在《拆迁公告》发布之日前1年以上不间断营业、纳税的,凭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证明,可按照居住用房的评估价给予增加不超20%照顾性补偿。具体为:3年以上照顾20%,2年以上照顾15%,1年以上的照顾10%,1年以内的不再给予照顾。
(3)参照营业房的标准支付搬迁补助费、停业补助费和搬迁奖金。
(二)房屋产权调换
(1)房屋产权调换地点:规划拆迁安置区域内新建的四栋高层或小高层住宅楼(见附图)3层以上作为回迁安置房(其中一、四号楼为26层,二、三号楼为11层)。
(2)房屋产权调换标准:长期独立居住(有独立居室、厨房、水表、电表)的被拆迁人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房屋产权调换的面积,不结算差价;
①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0m2/人以内(含30m2/人)的,按照实际认定的拆迁面积调换;
②实际认定的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m2/人的,按照30m2/人的标准调换。
(3)以下被拆迁房屋要求产权调换的,需差价结算:
①超过30m2/人的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部分要求调换的面积,分别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楼层建筑成本价格(按建筑成本1400元/m2为基数,从3层起每层递增20元/m2,即3层1420元/m2,4层1440元/m2,5层1460元/m2,6层1480元/m2,7层1500元/m2,8层1520元/m2,9层1540元/m2,10层1560元/m2,11层1580元/m2,12层1600元/m2,13层1620元/m2,14层1640元/m2,15层1660元/m2,16层1680元/m2,17层1700元/m2,18层1720元/m2,19层1740元/m2,20层1760元/m2),互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②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购买部分,按照市场销售价格10%优惠,但优惠面积不得超过被拆迁房屋建筑总面积的20%(超过此20%部分按照开发商市场销售定价结算);超购面积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需先支付超购总款的30%预定金。
③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报请政府使其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4)搬迁补助及搬迁奖金
①搬迁补助费:按照认定的房屋建筑面积,补助4元/m2。
②搬迁奖金:依据《搬迁通知》告知的搬迁期限,1~30天内奖励80元/m2、31~45天内奖励50元/m2,超过告知的搬迁期限取消奖金。
(5)住宅临时安置过渡费:从开具《房屋验收单》之日起,过渡期限为18个月,认定的建筑面积按3元/月·m2补助。超过18个月加倍补偿。
(6)安置房的挑选:根据被拆迁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凭相关工作人员签证的《房屋验收单》到指定地点排队、登记,挑选安置房的地点、楼号、单元、楼层和房号。
(7)按照周口市拆迁安置政策,由拆迁人为被拆迁人代办安置房产权手续,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
周口市聚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09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