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理论与实践
 
 
 
2009年7月22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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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农村土地流转 加快适度规模经营

  □刘勤收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业现代化程度的提高和社会分工的深化,土地使用权流转问题日渐成为农村生产生活中的重要问题。

  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现状、形式

  近年来,随着农业产业结构和农村劳动力就业结构调整的不断深入,大量农民外出打工、进城经商。加之农业增收趋缓、周期长,土地使用权流转这一新的经营形式应运而生,以其提高生产力的重要作用备受社会关注。据调查,目前商水县农村土地流转面积占全县总面积的3%,3万亩左右。个别乡镇如练集镇土地使用权流转面积占全镇土地面积的5%,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大局的稳定,增加了农民收入,同时也加快了农业产业化和农业结构的调整,提升了农村经济的运行总量和质量,效果十分显著。土地流转的形式大体上可划分为三种:农户—农户。此形式多半是口头协议,发生在亲邻之间。一方面因外出务工、经商等原因,土地顾不上种,而让另一方种;农户—村组—农户。此形式经村委会协调,明确权利和义务,达成书面协议。主要是因为一方需要脱离土地,自己找不到对象,找村组出面协商。这种现象在农村税费改革前,因税费大,种地无利可图,出现的比较多。税费改革后,因税费大大减少,国家又有各种补贴,种地有利可图,所以这种形式呈下降趋势;农户—村组—承包专业户。承包专业户因扩大生产经营需要土地,为了缓解和稳定与农户的关系,找村组出面,由村组与农户达成书面协议,然后,承包专业户再与村组达成承包协议而形成的一种形式。村组起中介人、见证人的作用。练集镇朱集村朱伟,为发展葡萄基地,经村委出面向农户以每亩每年1000斤小麦实物形式租地500亩,然后,他再以每亩每年1000斤小麦实物承包过来,这样,迅速地形成了葡萄生产基地,壮大了规模。

  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农村土地流转作为农村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个普遍现象,它的出现是与农村目前的社会状况相适应的,实现了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农民收入的提高,有利于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对促进民工的合理流动,对稳定农村社会和农村经济有着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但由于处于发展初期,有许多环节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部分县市土地流转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目前土地现状制约了土地流转。由于农户承包的土地分布很零碎,且种植品种、茬口时间、耕作要求不一,农户之间的矛盾较多,连片规模开发难以协调。

  农民依恋土地不愿流转。在农村社会保障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土地在某种程度上还担负着“社会保障功能”,农民把土地当作“命根子”,怕失去土地,怕丢掉饭碗,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农民宁愿让承包地由亲戚朋友无偿代耕,也不愿长时间地有偿流转土地。有些农民怕担风险,没有胆量从事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基层同志对土地流转的认识不高,怕麻烦,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以前基层工作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伤害了农民的利益和感情,造成干部和群众之间互不信任。村民有事私下办也不愿找干部,基层干部基于教训,也不想插手一些农村事务。这是基层干部的一个普遍心态,这就导致了政府在土地流转方面管理上的真空。

  缺乏中介组织,流转机构不健全。土地的经营权流转,其实质上也就是一种生产要素的流转,要流转就必须有相应的市场,只有通过市场,供需双方才能达成交易。目前,一些地方的土地流转基本上处于自发的状况,缺乏相应的中介组织来反映供需双方的信息,造成供需双方的信息不通,限制了流转的规模。

  土地使用权流转无合同约束。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实质是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交易行为是市场行为,市场经济又是契约经济,所以土地流转必须有契约约束。而目前的土地使用权流转,规模较大的采取合同形式,大多没有司法机关公证。一方面容易造成因流转而引起的纠纷,影响社会稳定,另一方面造成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普遍存在短期行为,造成土地资源的低效益使用。

  推动农村土地合理流转的建议

  推进农村土地科学、合理、有序地流转,要在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承包完善工作,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根据依法、有偿、自愿流转的原则,加快土地流转步伐,加速推进农业向规模化、现代化发展,有效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提高对土地流转的认识。要做好土地流转工作,必须提高广大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思想认识,使他们充分认识到土地流转对提高土地利用率、推进种植结构调整、促进农村人口流动、提高农民收入都有着积极而现实的意义。因此,建议加强基层干部和群众对土地使用权流转重要性的宣传和引导,使之认识到,土地流转是一项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

  土地流转要认真贯彻《农村土地法》和国务院《农村土地流转承包暂行条例》精神,坚持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土地流转必须坚持多数农户自愿、合理有偿的原则,确保农村稳定。对转出方原土地上的基本建设和育肥地力的投资,要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给予合理补偿。既要保证转出户应得的收益,又要保证承包经营专业户的基本利益不受损失。

  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流转中介信息组织的产生和规范化运作。有条件的乡或村,应积极成立土地流转的民间中介组织,对农户的土地租赁、承包等行为进行中介,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搞好协调。同时,还要注意加强合同管理。目前商水县土地流转的大都是农户之间自己协商进行的,这种口头上的协议随意性太强,双方的权利义务得不到法律保护,代耕者在经营土地时,投资上缺乏积极性,不利于土地的合理利用。因此,在土地流转中,要运用相关法律来规范和完善流转行为,加强合同管理。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土地流转的引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在认真贯彻国家《农村土地法》和国务院《农村土地流转承包暂行条例》基础上,要因势利导,稳妥流转。从当地农村生产力水平和现实条件出发,不能盲目搞土地规模经营。对农村市场经济比较活跃的地方,政府要积极引导稳妥进行;对尚未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在农业生产稳定发展的前提下,把握时机,创造条件,先行试点,逐步展开。要从推动发展农村经济的战略高度来认识,认真做好土地流转中的各项服务工作,不失时机地推动土地流转向深层次进展。在农村市场经济发达、群众思想认识到位的地方,有计划地组织人员到沿海经济发达的地方或大城市郊区去考察,利用土地出租价格悬殊优势,聘请能人承包土地,这样,既能使土地的出租价格提高,使农民增收,又能起示范带动作用。(作者单位:商水县巴村镇农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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