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法制天地
 
 
 
2009年8月3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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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上涨后开发商恶意违约,“诚意金”为何得不到双倍返还

  编辑同志:

  我于今年1月与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购销意向书》。约定由我购买公司住房一套,同时交纳10万元诚意金(公司出具发票上载明的收费项目为“认购诚意金”),需在4个月内与公司签订正式《房屋购销合同》。我于5月份按期到公司签约时,得知因房价上涨,公司已将该套住房高价卖给了他人。我遂要求公司双倍赔偿诚意金,但公司认为,意向书只是说明双方有此“意向”,并非已经确定,而诚意金也不是定金,故其无需如此担责。对吗?(读者:高 敏)

  高敏读者:

  尽管公司在收取你的“诚意金”后,恶意毁弃《房屋购销意向书》,但其的确无需双倍返还。 

  一方面,“诚意金”不是定金。定金是通过书面约定,一方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即定金具有双重性:是合同的担保方式,对违约的一方具有惩罚性质。而“诚意金”只是一个商业上的概念,不仅没有定金所需的明确的担保、惩罚性质,甚至在我国法律上尚无明确规定,充其量属于预付款或订金,是买家和开发商之间就商品房买卖问题达成初步意向的证明。另一方面,你无权要求公司双倍返还“诚意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你和公司签订的意向书并没有明确约定“诚意金”为定金,也就无法得到支持。 

  值得提醒的是,常有一些不法开发商利用购房者的法律知识欠缺,有意混淆“定金”、“诚意金”,使其一旦违约也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为此,作为购房者应区分它们并非同一“金”,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当明确所交款项的性质,以便维权。

  (本刊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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