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太康新闻
 
 
 
2009年10月26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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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式执法”也是犯罪

  □陈秀美

  陈瑞勤告诉记者,他在两年的密访中发现,“钓头”和执法大队的关系非常密切。仅在上海闵行区就至少有3个“钓头”,手下有100多个“钓钩”。陈瑞勤掌握到的情况是,在闵行区,“钓钩”每“钓”到一位私家车司机,便可从执法人员手里拿到300元,“钓头”则提取200元。宝山区给“钓钩”开出的价格是200元,南汇区是250元,奉贤区则是600元。“钓钩”用这些钱准备录音笔等工具。一个成熟的“钓钩”,月收入少则两三千元,多则五六千元。而“钓头”每个月能净赚1万至2万元。甚至有的“钓头”开的是尼桑,“在上海早就买了房”。(10月20日《重庆晚报》)

  早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就通过了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含义作出四个特征界定。这一法律解释指出,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四个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就“钓鱼式执法”的犯罪情况来看,这些特征都具备,应该属于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第一个特征,上海市有上千个“钓钩”,而且还有“钓头”,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符合此特征;第二个特征,他们通过钓鱼的方式,诱骗一些司机上当,整个过程都是有组织有计划地在进行着,目的也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收入不菲,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所以,这个特征也符合;第三个特征,在抓到“鱼”以后,采用限制自由、扯烂衣服、没收手机甚至是殴打等暴力手段,多次为非作恶,此特征同样符合;第四个特征,执法队勾结社会“打手”,很显然,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包庇纵容了此犯罪,或者说是共同犯罪,在交通行业称霸一方,这个特征也符合。

  综上所述,“钓鱼式执法”完全符合黑社会犯罪,应该严厉查处。上海的“钓鱼式执法”,已经严重地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如何修复已经受损的政府形象,公众拭目以待。严惩打击黑恶势力,铲除黑势力保护伞,上海也应该像重庆市那样,重拳出击,这样方能赢得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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