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因琐事与母亲发生纠纷进而厮打,在患有精神分裂症失去辨认能力的情况下,将母亲致死,然而一样会受到法律惩罚。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杀人案,一审判决被告人袁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8年6月25日上午,被告人袁某某与其母亲苏翠英因琐事发生纠纷进而厮打,被告人袁某某将苏翠英跺倒在地并搦其颈部,又用灯线绳子勒其脖子,致其死亡。后被告人袁某某在苏翠英所住院内挖坑,用毛毯、被子裹住将苏翠英掩埋。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苏翠英死亡原因符合颈部受到外力作用(如扼颈)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被告人袁某某经鉴定系精神分裂症,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市中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因琐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被告人袁某某系精神分裂症,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对其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袁某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李军支 刘中根 邹鹏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