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理论与实践
 
 
 
2009年12月4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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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 张克华 毛复生

  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上指出,促进社会和谐,必须抓好农村稳定这个大局,完善农村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公正,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打下坚实基础。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阶段,社会矛盾纠纷的性质、规模、形成等方面呈现出了新的变化和新的特点:已由婚姻、家庭邻里、继承、赡养等传统纠纷扩展到征地拆迁、劳资、医患、环境污染等复杂纠纷。在农村,影响稳定的矛盾纠纷突出表现为土地承包、房屋宅基、干群矛盾等。在城市,劳资纠纷、征地拆迁安置纠纷、涉法涉诉等问题尤为突出。因此,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和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对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要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现代社会,群体性纠纷激增,组织化程度明显提高,纠纷主体已由单一化向多样化发展。有时看似简单的小事,如果处置不当就会引起更大的恶性事件,直接威胁着人民群众的财产甚至生命安全。人民调解工作在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具有基础性的作用,所以要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纳入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彻底改变“重管理、轻服务,重处置、轻预防”的倾向。

  要进一步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独特功能和基础性作用。人民调解组织是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尤其是乡(镇)、村级调解组织处在防范和处置社会矛盾纠纷的前沿,发挥着主力军的作用。要按照“强化县级指导、健全乡镇层面、巩固村级基础”的工作思路,健全农村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向上延伸,建立县级人民调解工作领导机构;向下延伸,建立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村调解委员会、组调解小组,形成三级调解网络。这将有利于人民调解组织准确掌握民间矛盾纠纷信息,并促使其对各类矛盾纠纷信息做出迅速反应,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变被动调解为主动预防,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贴近基层、贴近群众、方便快捷的网络基础优势,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要切实加强以司法所为统领的基层调解组织和队伍建设。乡镇司法所是政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是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和实施者,是人民调解工作承上启下的关键平台。所以要加强以司法所为统领的基层调解组织和队伍建设。

  要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短缺的后顾之忧。要解决好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办公场所和设施等实际问题,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物质保障能力。要按照财政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要求,把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的各项经费落到实处,从而提高人民调解员化解民间纠纷的积极性,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作者单位:商水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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