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少数农民由于长年忙于经商或外出谋业,其所承包的责任田无人耕种,又没有承包转交他人,出现了弃耕现象,致使土地的肥力和地力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对此,不少农民朋友认为,反正责任田已承包给个人,种与不种是他们个人的事,谁也管不着。其实,这种做法是一种违法行为。
责任田虽然承包给个人,其经营使用权归承包者,但它仍属集体所有,承包经营者有合理使用和保护的义务。农业法规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应当保养土地,合理使用化肥、农药,提高地力,防止土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民法通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利的行使也有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人负有对标的物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义务。使用人在行使权利时,不得破坏土地,不得进行掠夺式使用和收益,也不得弃管、弃用”。同时,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由此可见,弃耕责任田是一种违法行为。
为此,笔者呼吁有关部门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对土地的严格管理,对私自弃耕责任田者依法追究责任。同时,也建议责任田承包人要爱护土地,合理利用和开发土地。(洪梅 春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