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和刘某是西华县邻村村民,且有多年交情,几年前王某借給刘某2000元钱,后刘某一直未还。近来王某向刘某要账,刘某以没钱为由未还。王某多次催要未果。要的次数多了,刘某爱理不理的,这下可气坏了王某。一天上午,王某与妻子、两个孩子提着铜锣到刘某所住的村庄敲着锣并吆喝刘某是个背信弃义之徒,欠账不还耍赖皮,以后还怎么和乡里乡亲打交道,欠我的钱我不要了,只当我交学费,让他占个大便宜。下午,王某又敲着铜锣到邻近的几个村庄吆喝了一通。
为此,刘某终日无法出门,在村民的指责下,刘的母亲也气得生病住进医院,二儿子的婚事也被女方辞退掉了。刘某感到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了侵害,一纸诉状把王某告上了法庭。
近日,西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的行为是一种侵犯他人名誉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并为此导致了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法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刘某精神损失费1500元,并向刘某赔礼道歉。(刘欣 春灵)